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办公室巡查处原处长犯受贿罪获刑十年三个月
作者:余红梅 发布日期:2016-11-10 09:09 新闻来源: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湖州讯 近日,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办公室巡查处原处长姜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姜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姜列在担任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办公室巡查处处长助理、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以“借”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79万元,其中最大一笔一次性索贿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义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姜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11月10日,法院对姜列的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