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检察建议监督食品安全
作者:李静娅 葛象慧 发布日期:2016-08-22 09:16 新闻来源: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温岭讯  “根据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在查明事实后,对购入伪劣芝麻油的十一家餐饮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共计83余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8月18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11家当地知名餐饮企业为何受罚,这一切要从检察官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芝麻油案件的关注说起。

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来自安徽的李某与人结伙,通过以其他植物油勾兑、非法添加香精等方式生产伪劣“胡根”牌商标芝麻油约1万余箱,销往该市部分餐饮酒店及温州、玉环等地。经鉴定,李某所生产的芝麻油中检出香精成分,违反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芝麻香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的规定。最终,李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万元。

在温岭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逮捕期间,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及时获悉案件相关信息,并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中提及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市十余家酒店以及部分小炒店、流动摊贩等食品经营者向李某购入其非法生产的伪劣“胡根”牌芝麻香油等,用于日常餐饮经营。2015年12月,民行科及时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餐饮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加强对餐饮酒店的日常管理,注重对小炒店、流动摊贩的日常检查,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继续通过沟通交流、释法说理等方式监督事件调查进展。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包括某知名酒店在内的十一家餐饮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