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山林那片生机
作者:杨 杨 发布日期:2017-12-15 16:04 新闻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宁海讯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愿意修复被我砍伐的山林。”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丁某对检察官表示。9月19日,丁某因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修复,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2月12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农林局对丁某作出的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今年以来该院探索生态修复机制的生动一幕。

今年1月初,丁某为不影响自己种植的枇杷树的采光,请来3名小工砍伐宁海县某村集体所属的林木。经现场勘查,被伐阔叶树共25株,计林木蓄积6余立方米。鉴于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缴纳250株树木的补种费用1.5万元,取得被伐林木受害单位宁海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宁海县检察院于9月19日,依法向丁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过程中,我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不断探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新途径新方法。”该院公诉部检察官冯婧介绍道。

为推动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1月17日,该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等10个部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将生态修复与刑事处罚挂钩,即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督促犯罪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行组织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使受损生态得到有效补偿,并在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后,根据修复完成度对犯罪行为人在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予以相应从宽处理,从而真正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据悉,该院将督促犯罪行为人利用补植复绿、放流鱼苗、替代赔偿等多种方式,力求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目前已督促2起涉林犯罪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拟补种树木645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