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盗窃就不会犯罪?休想!
作者:陆 超 发布日期:2018-09-20 16:19 新闻来源: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磐安讯 陈某年纪不大,心眼却不少。平时与王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居住在一起,所有人的钱放在一起共同消费,但没有收入来源的他们,只能坐吃山空。面对生存问题,陈某非但没有找份工作的正经想法,反而生出了利用未成年人盗窃的歪念。9月12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陈某。

未成年人去盗窃一般都会没事情,最多关两天就出来了,自己只要不动手,就不算犯罪了。抱着这种想法的陈某,怂恿起了其他四个未成年人。为了有更多的钱来挥霍,王某等人满口答应,并一起制定了计划。半夜时分,陈某为盗窃者安排车辆前往异地,14周岁的王某等人充分利用身材瘦小的特点,专挑那些使用U型锁锁门的商铺,使劲拉开门后从缝隙钻入进行盗窃,之后带着财物连夜坐车离开。不劳而获且收入颇丰,尝到甜头的五人自以为找到一条财路,接连作案数起。其中一次陈某也随同来到盗窃地点,但并不亲自动手,只在下车地点等待并安排离开的车辆。有了这样的“固定”收入来源,陈某等人的生活也变得丰富起来,时不时去上个网或吃顿好的,落网时,五人正在水世界中兴高采烈地游玩……

在检察官讯问时,陈某企图以“未实行盗窃”为由进行辩解,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检察官当面指出,陈某虽未亲自参与盗窃,但其既有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盗窃的恶意,又有参与、帮助盗窃的行为,发挥作用较大,且该五人日常生活在一起,以盗窃为生,分工明确,盗窃所得供五人共同挥霍,早已形成盗窃团伙,构成盗窃罪无疑。自以为找到法律漏洞的陈某,却不知自己早已身陷犯罪泥沼,面对缜密的刑法规定和严密的证据链,最终对罪行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醒:在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时常抱着“未亲自动手”便不算犯罪的想法,孰不知这类犯罪情形早已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将该类犯罪嫌疑人归属为“间接正犯”,专指那些教唆、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因而即便自己未动手,也须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陈某起初如“间接正犯”般利用未成年人盗窃,后直接参与、帮助犯罪,形成了稳定的盗窃团伙,已转化为直接正犯,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