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检察院起诉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李春慧 发布日期:2019-11-14 13:20 新闻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湖州讯 11月13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法院院长沈舟平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毕琳出庭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6年底,某纺织公司因污水处理超负荷,该公司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经商量后将位于厂区东侧的一处农用地挖深拓宽成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后安排人将厂区内三个水泥应急池中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通过软管排放至上述渗坑内。

2018年1月,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在渗坑内提取的水样中均含有重金属锑。同年9月,该公司相关人员被南浔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处以刑事处罚。

经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该公司排放印染污水及所含污泥进入渗坑,致使相关污染物扩散至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要通过修复工程进行修复,确认需修复的污染损害土壤量为3403.13立方米,核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6.77万元,鉴定评估费用9.8万元。 

南浔区检察院认为:该纺织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某纺织公司承担因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86.77万元,以及本案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9.8万元。 

经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