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作者:彭高翔 发布日期:2019-05-24 17:07 新闻来源: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安吉讯 “吴强诈骗案”一审判决了,被告人吴强被判116个月,涉案金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198.7万元。而这案子,原是只是一个涉案金额38万元、受害人为1人的小案。


是诈骗还是受人所托?

 “我没有诈骗,我只是拿人钱财为人做事。可惜,事情最终没有办成而已。”

犯罪嫌疑人叫吴强,是一个“有本事”的人,能帮人在项目招投标时“中标”。当然,想要“中标”,得给“吴总”一些钱用来周转,但相比项目带来的收益,这点儿周转费用非常值得。

20164月,被害人马建军报案,称被吴强骗款3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421日,吴强被取保候审。20188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这个案子被检察办案系统自动分配到了该院检察长、员额检察官陈章的手中。

“犯罪嫌疑人是否将钱财用于招投标之中” 是定罪与否的关键。陈章仔细梳理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在案证据,通过娴熟的讯问技巧,让吴强如实供述了诈骗经过,他谎称可以帮忙招投标,骗了马建军38万元钱用于个人挥霍。


从一句话,挖掘出隐藏的受害者

案件看似可以起诉了,但是,在仔细审阅卷宗材料后,陈章发现了蛛丝马迹:马建军曾提及汪礼民可能也有类似遭遇。根据多年查办案件的敏锐嗅觉,陈章认为案件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吴强有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的嫌疑,并且犯罪事实可能不止这一笔,数额也可能远不止30多万。”考虑到侦查人员办案力量有限,为提升办案效率,陈章决定其余涉案事实自行补充侦查。

经过多次努力,陈章终于找到了汪礼民。汪礼民反映,其向亲戚朋友借款28万元交给了吴强,希望请吴强帮助中标,最终却被吴强骗了。陈章详细记录了汪礼民的陈述,并留存了当时吴强出示的收据等证据材料,将吴强的诈骗金额由原来的38万调查证实为66万。

“案件事实还需要细挖!”陈章发现,被害人汪礼民陈述,其在向吴强追讨钱款时,也遇到过同样追讨钱款的被害者费森华。20188月下旬,陈章找到了费森华,调查证实费森华被骗23万余元。调查结束时,费森华递给陈章一张因长久随身保管而看起来皱巴巴的收条:“这是第一次给钱时要求吴强出具的,希望能给证明案件事实带来帮助。” 拿着这张收条,陈章作出了保证:“请一定要相信检察机关。我们一定会秉公处理,一定会给嫌疑人应有的惩罚!”

为完善证据链条,陈章带着助理,匆忙奔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乡镇、招投标企业等地,调取招投标记录等关键书证 ,询问招投标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证实吴强并没有任何参与招投标的行为。至此,吴强的诈骗金额被调查证实为90万元左右,受害人有马建军、汪礼民、费森华3人。


案中案出现,果断批准逮捕

就在陈章完善整个证据体系的时候,20189月,一个消息传来:吴强在取保候审期间、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在长兴县实施过诈骗。钱文盛等5名被害人已经向长兴县公安机关报警,称被骗上百万元。陈章认为,吴强一案最先是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且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也在补充侦查,应当由安吉司法机关管辖。为此,陈章联系了安吉县公安局,要求将吴强押解回安吉。

20189月下旬,考虑到吴强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

“到底有多少受害人?共诈骗了多少钱?”为了搞清楚这两个问题,陈章一次次询问被害人,一次次补充完善犯罪事实、固定证人证言,最后,结合侦查机关提供卷宗,及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认定吴强在20145月至201711月期间,以租借招标资格或者购买工程为由,共骗取多名被害人200余万元。

另查明,吴强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事实。


法庭支持公诉

2018124日,吴强一案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2019513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吴强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198.7万元,犯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文中涉案人、被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