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手续,收受好处费 泰顺一住建所所长被判刑
作者:陈 晨 发布日期:2019-05-24 15:25 新闻来源: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泰顺讯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度认为帮人办事,收下对方给的好处费不算犯法,以致后续对金钱的欲望难以控制,但愿同事们能以我为戒。”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当中作最后陈述时,懊悔地说道。

5月21日,由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受贿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何某某,出生于1974年,泰顺人。经查,2012年11月——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泰顺县住建局三魁住建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资料收集和初审、评估房产、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低价评估过户房产等方式,为张某、徐某、周某、包某、薛某等多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统计,何某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89433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其被泰顺县监察委调查后,将上述收受的钱款如数退还。同年11月,在被调查期间,何某某主动交代犯罪行为。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金钱蛊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究其因,是侥幸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共同体现,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希望广大公职人员都能够吸取相应的教训,谨记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遵纪守法、为民谋福利谋发展的好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