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人大常委会将对“敷衍”检察建议单位启动监督程序
作者:雷张垚 发布日期:2019-05-24 09:42 新闻来源:景宁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景宁讯 “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 5月21日,景宁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给检察建议一柄 “尚方宝剑”。

        据了解,今年1—4月,景宁县检察院共发出检察建议40份。其中,建议纠正执法不规范类21件,公益诉讼类16件,刑事执行类1件,未成年保护类2件。检察建议既围绕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也关注老百姓身边“鸡毛蒜皮”的小事。

        虽然检察建议回复率都为100%,但也有不令人满意之处,个别单位在收到相关检察建议后,未及时“亡羊补牢”,再次发生同类案件的现象。

        介于此,去年下半年以来,景宁县检察院积极与景宁县人大法制(内司)委对接,在参考了全国其他地区的类似规定的基础上,于2019年2月下旬形成规定(初稿)。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人大法制(内司)委、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进行讨论,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份,该县人大常委会经向该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征求意见建议后,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4月9日,提请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会议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1日,景宁县人大法制(内司)委提请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检察建议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此外,规定还把检察建议工作纳入人大履职评议和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