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
作者:丁银萍 发布日期:2019-08-30 08:54 新闻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8月29日上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受贿案在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2018年10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上虞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绍兴市上虞区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名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万余元。

朱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积极配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能够深刻剖析、及时反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朱某某达成了量刑协商,对其提出了幅度量刑建议,以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朱某某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期间,上虞区纪委组织辖区内相关国有企业的中层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80余名进行现场旁听,此外,上虞区人大还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进行案件评议。

庭审过程中,朱某某表示认罪并认罚。上虞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迟来的忏悔换不回声誉和廉洁,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处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从朱某某一案中得到警示:时刻不能放松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应不断提升自己防腐拒变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素质修养,无论环境如何变化,无论诱惑如何强大,仍需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