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殴打公交车司机 检察长当庭普法教育
作者:黄王振 发布日期:2019-09-09 10:45 新闻来源: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柯城讯 夏某酒后乘坐公交车时,不仅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还咬伤前来处置的民警……9月9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生效。被告人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月30日晚,夏某饮酒后在柯城区迎合小区站乘坐37路公交车。夏某酒后误认为当时驾驶公交车的女司机李某到站不报站,多次质问李某。李某解释后,夏某仍继续无理取闹,辱骂并动手打了正在驾驶车辆的李某。公交车上当时有二三十名乘客。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夏某却称李某诬陷他。在民警准备将夏某带上警车时,夏某咬了民警手上一口,致使民警受伤。 

该案是柯城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第二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在受理案件后,柯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恩强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在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的情形下,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周恩强就夏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当庭进行释法说理,并结合“重庆公交坠江案”说明夏某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警示旁听人员。

法院当庭宣判并采纳了全部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