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 检察建议守护铁路运营安全
作者:林杰荣 发布日期:2020-03-24 11:18 新闻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这是按照标准新装的限高限位以及防撞设施,桥的两边都装好了......”2020年3月23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奉化区某村境内的杭深高速铁路桥下新建道路检查,发现该路段已按照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完毕。

       2019年9月,奉化区检察院联合杭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奉化区某村境内杭深高速铁路桥下的机耕路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道路已修成通车,但铁路桥下设置的限行桩系临时设施,容易被移除,且铁路桥两侧路边设置的2块4米高限高标志仅对过往车辆起到警示作用,并不能实际达到限高的作用,致使过往车辆冲撞铁路桥梁的风险依旧存在。

       经过再三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铁路部门曾于2019年3月签发相关通知书,要求该路段停止施工,并在桥下设置限行桩。但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停止施工,而且擅自移除限位桩,于2019年6月底完成对道路沥青铺设,同时未设置限高限位及防撞设施。由于杭深高速铁路为沿海重要无砟高速铁路,沿线地质条件较差,多为软土地质,施工附载和扰动易引发路基、铁路轨道变化,而未设置限高架则致使铁路桥面临车辆冲撞风险,对铁路运营造成安全隐患。2019年7月,铁路部门向政府发函,希望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施工。同年8月,在政府督促下,相关部门于铁路桥两侧设置4米高限高标志。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检察官认为该铁路桥下道路修建时未按规定安装限高架已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造成铁路运营安全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而相关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未能及时督促该路段按规定整改。2019年11月,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对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督促该路段按规定整改,保障铁路运营及通行车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