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签名”背巨债五年 检察监督促法院再审改判
作者:李 燕 发布日期:2020-03-26 15:35 新闻来源: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衢州讯 没有为他人借款签字担保,却意外背负450余万的巨额债务,并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林某某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抱着一线希望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院再审改判林某某无需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借款担保责任。“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无缘无故背450多万的债,我和我的孩子这辈子都完了!”3月25日,林某某拉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    

       2015年3月,某商业银行起诉衢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要求林某某、戴某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法院提供了林某某、戴某某与该银行签订的担保最高债权额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7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商业银行胜诉,随后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此后,林某某发现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连忙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并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只是认同保证合同中保证栏“林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林某某书写,但该签名上还有捺印,捺印被回避,并无相应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该保证合同系伪造的,驳回了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柯城区检察院受理后,采取 “一案三查”办案模式,从案件办理程序、实体处理、执行环节三方面开展全面审查、调查。经调查,程序方面,本案存在送达程序违法问题。法院向林某某专递邮寄起诉状副本、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的地址错误,剥夺了其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依法辩论的权利,进而影响原审实体处理。实体方面,为还原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是否实际签署担保合同,也为减少申诉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柯城区检察院与上级院积极沟通后向省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林某某进行笔迹、指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保证合同中“林某某”的签名、捺印均非其本人所留,故申诉人与某商业银行就该笔4500000元借款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后,柯城区检察院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0年3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原判决部分内容,林某某无需承担案涉借款450万元的保证责任。 

  柯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当事人申诉案件时,始终坚持三个注重,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一是注重办案质量。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认真审查、充分调查,在查清案情、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处理,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二是注重办案效率。通过繁简分流机制,重点投入难案,尽量加快办案节奏,减少当事人的申诉成本。三是注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办案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本案中了解到申诉人已经申请过司法鉴定且经济困难后积极与上级院沟通并委托省院司法鉴定,为申诉人省去一大笔鉴定费用,获得当事人感谢,彰显司法为民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