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脉冲捕鱼致三人死亡,船老大获刑3年7个月,赔偿生态修复基金89万余元

——检察官以案释法,数千人在线旁听

作者:郑 权 葛象慧 发布日期:2020-06-19 13:02 新闻来源: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温岭讯 6月17日下午,由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判令其10日内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6050.5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利用休渔期渔民在家休养的时机,检察机关还主动联系石塘镇、松门镇,要求其组织辖区内渔船船老大、船东等渔业从业者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旁听该案庭审过程进一步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减少渔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当天,共有数千人在线观看了庭审直播,通过以案释法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19年9月6日,陈某购买了一套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后陈某与其雇佣的刘某、严某、饶某等人驾驶渔船到海面上使用该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而根据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 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规定,电脉冲助渔设备作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或随船携带进行捕捞。根据案发后进行的价格认定,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陈某参与非法捕捞鱼货价值达人民币298683.5元,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76308元。

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该渔船在从事桁杆拖虾作业时因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造成3名船员死亡、2名船员轻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船违法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拖虾作业,并从机舱私拉电线给电脉冲惊虾仪备用电瓶充电,且无人看管,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陈某作为船长,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日常安全监管中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招募无证人员上岗工作,事故过程中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导致3名船员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人结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6050.5元,并在温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上,陈某辩护人提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驳斥,指出被告人到案前指使船员统一口径,让他们不要交代是电脉冲惊虾仪充电原因造成火灾,证明其明知是电脉冲惊虾仪电池充电造成火灾;到案后拒不交代电脉冲惊虾仪电池充电造成火灾,而是避重就轻只承认其船上有使用电脉冲惊虾仪作业。即使其有投案行为,但无如实供述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要件,故不能认定其重大责任事故有自首情节。

“电脉冲惊虾仪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安全保障,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中,不仅有三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被告人也面临刑事处罚和巨额赔偿。希望广大渔业从业者引以为戒,时刻警醒,拒绝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法庭教育中,公诉人语重心长。

法院当庭宣判,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7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76308元,10日内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6050.5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