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动作没到位,酿成大祸
作者:张永睿 发布日期:2020-06-23 10:46 新闻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作为一个老司机,应该都知道,路边停车,下车前应该有的三个步骤:一是看反光镜,看后面有没有车辆和行人;二是慢慢把车门打开一条缝,再观察下后面有没有辆和行人;三是如果都确认没有车辆和行人,再开门下车。

这应该是一个标准的连环动作,这也是一个确保安全的动作。

可是,驾驶员邓某因为一个动作没到位,就酿成了大祸。

去年12月20日12时左右,邓某开着汽车,沿钱塘江堤回家。到了家附近,将车靠边停好。

车停好后,他没有立即下车,在车里整理了手提包,然后看了一眼左侧反光镜,没有发现车后有车辆和行人,于是转过头去拿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同时左手去开左前门准备下车,当门刚开一点点时,回头看见车旁边骑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没反应过来,电动车驾驶员就撞到了开的车门上,电动车驾驶员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遗憾的是,电动车驾驶员没有抢救过来。

交警认定汽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

因为,事发地在钱塘江堤,不属于道路,因此,邓某不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后,邓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因赔偿问题与被害方一直没有达成和解。

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了案件,了解到还没有达成和解,就及时和当地的司法部门联系,本着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联合展开调解工作。通过走访了解诉求,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多方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邓某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西湖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邓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一般印象中,开车发生事故,定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中,同样是开车发生事故,为什么没有定交通肇事罪,而是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别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

  何为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作了说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都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本案中的,钱塘江江堤为禁止车辆(防汛车除外)通行路段,属非公共道路。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则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