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地下室改造案” 业主被主管部门罚款+索赔3百多万
作者:陈婷婷 郑佩娜 发布日期:2020-06-30 14:08 新闻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乐清讯 依据现行法律,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当民用建筑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修建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或者上缴相应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可在乐清,有人却私自改变地下防空室结构进行装修。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两份,督促有关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最终,违法行为方按照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赔偿款332.86万元。

这是乐清市检察院因人防工程遭到破坏而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12月8日,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一条线索,乐清某小区人防工程第二防护单元遭到破坏,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乐清市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并安排检察官办案组成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时,检察官发现该地下室为防空洞地下室,地下室内分布有战时出口、防毒通道、扩散室、防护密闭门、手动密闭阀等防空地下室专用设备,墙体标注有“地下防空室”字样。可就在现场,正有十余名工人在施工,防空洞地下室内还堆有大量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多个墙面被钻洞打孔,及墙体和顶板大面积也被钻开管道孔。地下室电梯间旁边还安装了钢制楼梯,正通往地面的独栋别墅。

据调查,该小区人防工程第二防护单元防护级别为高等级,战时为相关人员提供掩蔽防护,平时用途为机动车库。究竟是谁打起这人防工程的主意,私自开始破坏呢?这跟地面独栋别墅的主人分不开关系。原来,独栋别墅的主人是乐清某公司,一连买了几套独栋别墅,并大面积占用地下室面积供其自行规划设计,打算修建成经营场所。而这一举动,无疑对人防工程造成了破坏。

乐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违法行为人某公司侵占了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今年1月7日,乐清市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月13日向乐清市人防主管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赔偿损失。

两家部门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经人防质量鉴定,该人防工程第二防护单元的结构破坏比较严重,对防护功能产生严重后果,使得该防护单位的防护失效,即使经加固处理其防护功能也难以达到原设计的要求。

据此,4月22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两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000元。5月19日,乐清市人防主管部门向某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某公司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赔偿款332.86万元。截至目前,某公司均已足额缴纳罚款和赔偿款。

经办本案检察官介绍,人民防空是国家战略态势、战略计划和战略实力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同时人民防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因此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至关重要。

“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不但有效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还防止国有财产遭到进一步破坏。”经办检察官称,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的长效机制,提高人防工程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大,战时能力强”的作用,乐清市检察院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在市内针对人民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情况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以个案促进行业规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