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也能调解!这起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作者:叶楹莹 发布日期:2020-06-30 09:51 新闻来源: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松阳讯 近日,由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何某甲、何某乙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甲、何某乙在审批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为谋私利,单独或合伙在其承判的山场滥伐林木。何某甲单独在其承判的“后垄湾”等山场滥伐林木,超出林木许可采伐数量共计立木材积27.5656立方米。何某甲、何某乙合伙在其承判的“济下连”山场滥伐杉木,超出林木许可采伐数量立木材积16.665立方米。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破坏森林的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6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何某甲、何某乙应对滥伐的林木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责任。经专家评估:“后垄湾”等山场生态功能修复费用18344.9元,“济下连”山场生态功能修复费用11103.56元。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检察官在询问被告后得知,两人已对滥伐山场进行了零星补植。那么已补植的树木是否能抵消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呢?公益诉讼不仅仅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检验。带着这一办案理念,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了森林公安对补植现场进行勘察,查实后又赶忙联系了专家进行重新评估,在看到评估报告上写着“可以相抵”时终于舒了一口气。

“以前没有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两位被告在调解结束后说,“感谢检察官这么用心的帮助我们,我们以后再不会这样做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且其有生长慢、周期长的特点,更应加以保护。”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兴说,“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向法院提出补植复绿的树木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见,是鉴于两被告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了补救,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各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