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六个月!杭州首例危险作业案宣判
作者:陈佩佩 发布日期:2021-07-19 08:35 新闻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近日,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危险作业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余某某2015年起在杭州市萧山区开设了某气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化学品气体,包括氩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气体。2019年底,余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公司南侧设立了一简易钢棚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

2021年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简易钢棚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另当场查获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二氧化碳加氩气16瓶、氩气14瓶、氮气39瓶。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

据余某某交代,该仓库日常存储上述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数量在二三十瓶左右,仓库没有避雷设施等装置,只有几个简单的灭火器作为安全设施,不同的气体之间也仅用一块简易的夹板相隔。仓库日常管理人员就是余某某本人,小学文化,且没有接受过相关危险物品处置的培训。经现场查看,该仓库紧邻一公司厂区宿舍楼,楼内居住人员约18人,仓库距离厂区车间和办公楼距离仅约10米。

经专家分析,余某某经营的公司所存储危化品的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且危险品仓库与员工宿舍贴邻,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萧山区检察院在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及时了解案情,审慎办理该案。承办人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听取专家意见,通过夯实被告人是否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该仓库是否安装相关的防雷、防静电、防爆及报警和通风设施等相关安全设施,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等证据细节,综合评估确定余某某所经营管理的该仓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认定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0日,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产生较大隐患,因此,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对于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这对有关的经营单位将起到极大的法律震慑作用。”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李静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