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这名罪犯在现有状态下,仍多次流窜行窃,难以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且前科累累,可能会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近日,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对罪犯陈某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陈某某妄图通过保外就医逃避刑罚执行的愿望落空。
罪犯陈某某因多次盗窃于2023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立即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委托医院对陈某某进行病情鉴定,诊断结果为陈某某右股骨远端骨折术后骨不连,左下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需要他人协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向上虞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检察官发现陈某某于2023年1月至2月陆续在崧厦街道、盖北镇等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并至废品店进行销赃。进一步审查发现,陈某某的左腿是由于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肌肉萎缩,而右腿是由于车祸导致骨折留下的后遗症。检察官敏锐地找到了关键结点,陈某某发生车祸的时间在行窃之前还是行窃之后。
为此,检察官立即前往医院调取陈某某的医疗记录。果然发现了重大突破点,陈某某的手术发生于2021年。也就是说,陈某某在行窃之时,身体已经是现在的状态。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多次流窜作案,这确实太过离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检察官立即向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辖区民警及刑事案件承办民警了解情况。根据反馈,陈某某此前在村里时常发生小偷小摸行为,之前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本次行窃是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流窜至各地,独立完成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无他人协助。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地点的辨认等也都可以独立完成。经过承办人的介绍,检察官心里已经有了谱。
随后,检察官又前往村委进行周边关系摸排。根据调查了解到,陈某某之前在厂里工作,因偷窃行为被老板辞退后,便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车祸后双腿不便行动,彻底闲赋在家,日常坐轮椅在村里活动,靠70岁老母亲做小工及亲属救助度日。而在对陈某某家庭走访时,陈某某却始终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自述出行均靠轮椅,日常生活如吃饭、洗漱、如厕等均需要母亲帮助才可以完成。
经过周全的调查走访,检察官将收集的调查材料及医院诊断报告移送法医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法医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情况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条件。随后,上虞区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不予决定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1月16日,陈某某被成功收监执行。这个“身残志坚”的陈某某妄图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借口,逃避处罚的计划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审慎审查之下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