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从大专自考到优秀办案检察官
作者:林国 徐啸 发布日期:2023-04-15 08:35 新闻来源: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林国:从检17年,先后获评全国平安医院工作表现突出个人、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浙江省刑事检察人才,任浙江省数字法治研究会理事,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获评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


当同龄人刚迈进大学校门时,年仅18岁的我心怀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梦”,从法律大专自考毕业了。在“疯狂自学”下,我一路通过法律本科、司考、公考,并于2006年正式迈入了检察官生涯。时光荏苒,今年是我从检的第17个年头。


从“被犯罪”到确认“他是谁”


林国与同事研讨办案思路


最高检典型案例、省院精品案例、省院优秀法律文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社会治理建议曾被作为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议案提交……于我而言,工作得到的认可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是不同当事人各不相同的人生经历。      

2021年9月,陈某甲反映其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多次“被犯罪”,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纠正。在经过多番核实后,我们发现陈某乙(自报姓名“陈某甲”)三次被判刑时载明的身份信息均略有微差,且其自报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记载日期明显不符,极有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为了对身份是否被冒用的事实作出确认,我们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陈某乙的捺印指纹样本与三次前科判决案卷内的讯问笔录、法律文书中“陈某甲”的指纹样本进行比对鉴定,发现二者完全一致,申诉人陈某甲与原案被告人“陈某甲”并非同一人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我们从个人行动轨迹、信息登记情况等角度入手,有效获取侦查线索,并通过跨区域引导侦查和积极有效自行侦查,并辅以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在综合考量案卷材料与技术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成功确认原案被告人“陈某甲”的真实身份系陈某乙,陈某甲确系“被犯罪”。9月27日,我们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案重新审判。2021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原判涉及“陈某甲”的三份刑事判决均更正为陈某乙。

裁定生效后,我们又积极协调陈某甲户籍地公安机关,对相关的错误身份信息及时予以更正,并对陈某甲同步予以司法救助,进一步推动法律监督效果提质增效。


从未获法律救助的个案到数字化清单和长效机制


林国对数字监督建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在本院第七检察部工作期间,我有了更多从事数字检察工作的机会,也充分认识到发挥大数据对于法律监督的“撬动”作用,既是必须把握的时代机遇,也是绕不开的时代课题。

2021年,在一起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我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并未获得法律援助,当时我便萌生了由点及面拓宽监督的想法。初步谋划思路后,我以一体化系统法援中心端数据为切入点,深挖浙检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精准抓取所需数据。

获取数据后,我会同技术部门共同构建起了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保障专项监督模型,在此基础上,对数万条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和碰撞,通过三个维度五个层级分析研判数据要素、科学提取字段信息、合理确定数据区间,实现逐级数据扣减可视化,最终精确获取了法律援助不规范案件清单,并予以精准监督。

为了更好地建立长效机制,我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共同出台相关意见,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案件管理工作情况》刊发,并由省检察院十部以监督案例指引形式予以全省推进后,又被列入浙江数字检察“一本账S2”。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发挥出叠加、倍增效应,对于“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我有了更加深刻的感悟和体会。


从“试验田”实践到理论成果


在检察室工作时,我看到了基层检察室“船小好调头”的特点,就率先提出了基层检察室“试验田”职能的构想。面对刑事司法实践和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我撰写了《捕诉合一机制下矛盾化解的检察探索》等多篇文章。在我的努力下,梧田检察室率先实施了远程视频调解、电子监管措施等新模式、新方法,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优秀事例。对我而言,那段时间挺考验人的,我夜里经常翻来覆去睡不着去想这些事儿,心里也在打鼓,到底成不成。幸运地是,最终的成果令人满意。

如何才能将更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理论成果,成了我经常思考的问题。

在数字化改革浪潮下,我坚持从现实需求出发,主笔撰写的数字检察理论成果被检察技术与数字监督、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上海法学研究等刊发,并在法治日报、人民司法、正义网等单位举办的征文中获奖。我的20多篇理论文章也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检察工作等期刊发表,还获得了中国法学会二等奖、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一等奖……

前路虽远,行则将至。“检察”二字已然深深烙印在我的心底,成为支撑我勇毅前行的动力。未来,我将继续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不断积蓄探索检察智慧的深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