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多亏了你们帮我讨回公道,现在心里踏实多了,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近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章天恩再次接到郭某的致谢电话,一桩困扰古稀老人两年多的离奇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房子突被查封,寻监督
郭某是绍兴当地本分的农民,虽然没什么文化,好在老实肯干,做了大半辈子小工,加上前些年老宅拆迁,终于在晚年实现了名下两房的梦想,大房子自住,小房子出租。
女儿小郭虽是被郭某夫妇领养,但妻子沈某对她是宠溺有加。2018年,小郭在隔壁镇上开了一家布料厂,在旁人看来郭某这一家子的小日子也算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12月的一天傍晚,郭某像往常一样收工后回家,却惊讶地发现家门口被贴了封条,而妻子和女儿也已不见了踪影。
“房子怎么被法院查封了?到底出什么事了?你们娘俩去哪了?”面对郭某一连串的发问,妻子沈某在电话里支支吾吾了几句后便挂断了。
郭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内心的疑惑与担忧令他一夜未眠。第二天天还没亮,他便急匆匆出门前往法院询问缘由,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法官向郭某出示了一份判决书,上面显示2019年7月郭某和沈某曾向一个叫许某的人借款150万元,并以郭某名下两套房产做抵押,小郭做担保。后因借款到期未还,许某于2020年7月1日便将三人告上了法院,目前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
借款150万?房产抵押?郭某一头雾水,直呼不可能。“我根本不认识许某,也从来没有跟人借过这么多钱,而且这个官司我之前一点都不知道,一定是你们搞错了!”郭某一边扯着嗓子跟法官理论,一边掏出手机拨打妻子沈某和女儿小郭的电话,却发现在这紧要关头二人却“失联”了。
深感不安的郭某经过法律咨询,于2021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驳回再审申请。随后又于2021年7月30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缓两处房产拍卖,但依旧被法院裁定驳回。
不但两次申诉无果,就连银行账户里积攒了多年的15万元定期存款也在这期间被法院划走了。郭某越想越不甘心,遂于2021年9月13日向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郭某”非同一人,被冒充
章天恩受理案件后,随即开展调查。经询问,原告许某表示2019年7月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就是郭某一家三口。但郭某对此坚决予以否认。
为此,章天恩又立即调取2019年7月抵押登记办理现场照片,发现当天出现在现场的除了许某、沈某和小郭,的确还有一名男子,但该男子在年龄、外貌上均与郭某本人存在较大差异。
为进一步确认是否为郭某本人,章天恩多次找郭某和其所在社区书记进行辨认,最终证实该男子并非郭某本人。而经鉴定,许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款、抵押登记等材料上“郭某”的签名和捺印也均不是郭某本人所为。
至此,章天恩已经笃定,郭某的确被冒充了。在铁证面前,许某也坦陈其与郭某等人在借款前并不相识,仅通过中介介绍电话联系,借款当天系其与郭某一家三口第一次线下见面。
“他带了身份证和房产证、结婚证,又和妻子女儿一起前来。”许某说,当时以为他就是郭某,也没有多想,手续办好后就把钱转给了沈某。
章天恩觉得,内中定有“蹊跷”。在他进一步调查下,小郭终于道出实情。原来2019年初她的布料厂经营出现困难,需要大笔资金,后经中介介绍认识了许某,但许某要求有房子抵押才肯出借。小郭名下无房,便打起了郭某名下两套房子的主意。
由于郭某为人一贯小心谨慎,加上平时父女关系较为一般,小郭料想郭某不会同意,便指使沈某偷走了郭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和结婚证,又找了其朋友叶某冒充郭某去办理借款和抵押手续。
为防止郭某发现,小郭还想办法弄了一本假房产证放在原处,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偷梁换柱,把钱借到了手。但不成想,由于布料厂经营不善,不仅钱没还上,还惹来了官司。
收到法院寄来的诉讼材料,由于郭某不识字,小郭便谎称是其他信件搪塞。郭某就这样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房子被查封当天。
眼看闯下的大祸要瞒不住了,小郭便带着沈某连夜跑路,在外面东躲西藏,不敢再面对郭某。
无意思表示,判无责
既然借款、抵押都不是郭某本人所为,那被查封的房产该如何处理,许某借出去的钱又该怎么办?
郭某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所以不该承担责任,要求解封房产。而许某则认为即便当天现场的男子不是郭某,也不代表郭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自己被欺骗,是善意无辜的,应该享有房产抵押权。
章天恩经审查则认为,案涉借款金额150万元,资金体量高于一般民间借贷规模,同时许某承认其此前与郭某并不相识,亦未见过面,只是电话联系过。由此,案涉借款属于陌生人之间的高额借贷,出借人在交易过程中需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司法鉴定意见书、抵押登记办理现场照片、许某和郭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也均相互印证当天出现的“郭某”另有其人。但是许某在现场并未做仔细审核,对冒牌“郭某”应察觉而未察觉,或者已有所察觉但未作进一步核实,放任该种风险存在而不顾,属于自身存在过失。因此,许某并不符合“善意”标准,不得据此取得相应抵押权。
郭某对借款与抵押一事既无主观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客观上的订约行为,资金流向也显示与郭某无关,因此上述合同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换言之,即郭某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进一步厘清案情,化解矛盾,2022年7月22日,在章天恩的牵头下,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对本案开展了公开听证,听取当事双方意见以及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听证当日,郭某带来了所在社区80余位居民出具的联名信,希望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郭某背负巨债的结果有违事实与公平,应予再审。
最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新的证据可证实郭某与许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与抵押合同关系,许某也不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条件,原审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均存在错误,遂决定支持郭某的申请,于2022年9月22日向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5月17日,法院经再审,查明小郭为达到用郭某名下房产作抵押向许某借款的目的,通过制作假的房产证并以假换真、指使案外人叶某冒充郭某的方式,在2019年7月与许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所借得150万元随即用于偿还小郭其他债务以及支付中介费用。
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借款、抵押合同对郭某不产生拘束力,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认定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之上设定的抵押因未经夫妻一致同意而无效,但借款、保证合同在许某与沈某、小郭之间系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改判由沈某作为借款人承担债务及违约金支付义务,小郭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