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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检察院严格审查 有罪无罪绝不含糊
作者:朱元元 张 铮  时间:2008-07-03  新闻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严格认真审查,不仅增诉了一个被告单位,使有罪的单位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同时还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今年3月公安机关向越城区检察院移送犯罪嫌疑人王某、汪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06年4月至10月间,汪某在担任上海某服饰公司业务员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王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通过诸某(另案处理)为上海某服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税额2万8千余元,上述税额均已申报抵扣。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犯罪。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汪某的行为得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许可,并且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该服饰公司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作为单位被告予以增诉。
  在增诉单位被告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发现,该案涉及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2003年为汪某、王某牵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实际虚开发生在2006年,时间间隔长,且该事实张某并不知情,况且张某当时并未得到好处,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和知道的全部事实,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区检察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作无罪撤案处理。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解除了对张某的强制措施,并做无罪撤案,保护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据此,越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王某、汪某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5千元;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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