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为一时头脑发热,捕了五只鸟,悔不当初的赵某一下子就触犯了两个罪名。近日,经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8日晚,赵某携带电瓶照明灯,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丁港村的油菜田里,采用灯照等手段,猎得猫头鹰1只。随后,赵某又在斗门镇桑港村北面的竹林里,采用上述手段,猎得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 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山斑鸠4只。次日上午,赵某在桑港村马路市场出售上述鸟类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赵某虽然只猎捕了5只鸟类,但他猎得的那只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赵某猎得山斑鸠的斗门镇属于禁猎区,并采用了电瓶灯照这种违禁的猎捕方法,故而赵某的行为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依照法律规定,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非法狩猎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检察院在审查本案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上述鸟类的死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即便数罪并罚也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故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判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实属罚当其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