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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积极抗诉 房产纠纷尘埃落定
作者:侯俞頠 张 雯  时间:2008-06-25  新闻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 2008年6月,当丁女士拿到法院的一纸判决后,长长地舒了口气:五年了,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
  事情要从38年前说起。1970年7月楼老太的女儿阿清将产权系其母亲的上城区新挂浆坊12号房屋出售给被告陈老太之夫单阿张,之后该房屋由陈老太一家居住使用。1982年和1985年楼老太及其夫相继去世。2000年4月,楼老太的另一女儿阿娣经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公证,独自取得了该房的继承权,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003年8月,阿娣与原告丁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丁女士于同年8月28日取得上城区新挂浆坊12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接收该房屋后,丁女士发现陈老太居住在该房屋内,经多次协调,但陈老太拒绝搬出,于是对陈老太提起诉讼。2007年,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为,在陈老太与阿清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性存有争议的前提下,丁女士以产权人身份,要求陈老太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于法无据,驳回了丁女士的诉讼请求。付了钱又没法拿到房子,无奈的丁女士来到了检察院。
  上城区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后,调取了案卷,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后提请杭州市检察院抗诉。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丁女士对诉争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楼老太的另一女儿阿娣卖房系与丁女士恶意串通。原审的认定忽视了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加重了原告买房时的审查义务,实际否定了原告的所有权。陈老太一家对诉争的房屋不享有合法权利。阿清的卖房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即使买房行为有效,其也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及过户手续。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依据不足,对丁女士的腾退要求应予支持,陈老太损失可以另案向阿清主张。事实上就在丁女士就此事提起诉讼后不久,陈老太也起诉要阿清赔偿其买房损失。法院判决阿清赔偿陈老太损失14余万元。
  经再审,法院认为:丁女士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其即拥有房屋的各项权能,而陈老太现没有任何使用权的依据,故丁女士有权要求其腾退。况且陈老太在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又起诉要求阿清赔偿其买房损失20万元,法院已判决阿清应当赔偿损失147600元。因此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陈老太户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从杭州市上城区新挂浆坊12号房屋自行腾退,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丁女士;支付丁女士2400元经济损失。
  陈老太一家得到了经济补偿,丁女士也如愿以偿拿到了房子。一起房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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