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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不捕后疏导”护民生
作者:胡 蓓 刘红新  时间:2008-06-30  新闻来源: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 象山县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依法办理不捕不诉案件的同时,切实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关注其切身感受,加强沟通,强化疏导,较好的稳定了被害人的情绪,避免了相关被害人报复性犯罪和涉检信访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达到了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在实践中阐释民生司法的理念。
  沟通到心为和谐
  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因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经验告诉承办检察官,比起审理逮捕案件的程序,这种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已约定俗成的“善后”工作更来得复杂,任务更为艰巨。从承接案件之初,检察官就开始电话联系被害人家属进行说理和解释工作,该家属在表示对不捕决定理解和支持后,却仍多次到该院和其他部门上访。“设身处地地为受害人想,也充分理解被害人家属的悲痛和内心的矛盾。”作为责任部门,该院检察官为此先后不下10次和被害人家属进行电话及当面交流,阐明疑罪从无的重要意义,款款之语最终化解了被害人家属的心结,促使其息诉息访。
  近年来,该院坚持以“福民、亲民、护民”为根本,强调沟通的主动性,要求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在做出不捕不诉决定前,由主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害人进行沟通,不能等被害人找上门来再进行解释,以防患于未然。在沟通过程中,除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外,更要学会换位思考,体谅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切身感受,做好感情交流工作。
  细心到位为家庭
  有这样一起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将汽油泼在前妻门前,从现有证据看,犯罪嫌疑人只是出于恐吓目的,没有放火故意。该案决定不批准逮捕,了解到被害人恐惧徐某再次骚扰的心理后,办案检察官主动介入双方的“家务事”,仔细了解案由,并利用双方的亲情感化徐某,使其产生悔罪心理,随后安排双方见面,徐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表示决不再骚扰被害人,被害人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在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心理伤害可能远远大于身体受到的伤害,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一个说法”的愿望十分强烈。注意到此种情况后,该院创造性的提出“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和解的工作方法,即首先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产生赔礼道歉的愿望,再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避免其情绪失控,然后再适时安排双方见面和解。
  负责到底为公平
  在多起故意伤害、失火、交通肇事案件中,该院检察官推行以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先,尽早追回经济赔偿在先的做法。在不捕不诉前,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之作为不捕不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要求民行部门参与到赔偿工作中来,指导当事人双方达成合理的赔偿价位,对于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民行部门帮助被害人通过诉讼等渠道获得救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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