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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他们在检察院交换证据
作者:张晓慧 时间:2008-11-02 新闻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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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0月31日下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里,在法院开庭审理胡岩云、孙松岳、王钏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前,该案的辩护律师全克平、项光权、吴建金、黄明松等4人与公诉人林少燕、黄颖颖进行了证据开示,双方相互交换了有关本案的现有全部证据信息。
案件开庭之前,控辩双方在检察院进行证据交换,这是龙湾区检察院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创立的新制度。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查阅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为保证律师法的实施,今年5月28日,龙湾区检察院从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制订了《证据开示规则》。通过与个案律师签订证据开示协议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公诉人与律师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进行证据交换,努力为律师执业依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使法律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龙湾区检察院证据开示规则施行5个月之后,得到了律师的欢迎和支持。他们积极与该院签订协议书,对有必要证据开示的案件向该院提出申请,均得到检察院的肯定答复。
五天之前,全克平律师根据他与检察院签订的证据开示协议书,向龙湾区检察院发出要求对胡岩云、孙松岳、王钏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案进行证据开示的申请。龙湾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龙湾区检察院《证据开示规则》规定的开示要求,同时征求孙松岳、王钏的辩护律师项光权、吴建金、黄明松等的意见,同意了对该案进行证据开示,并确定时间、地点。在接到证据开示通知后,辩护律师全克平、项光权、吴建金、黄明松及时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了证据材料。
在证据开示现场,控辩双方在将现有的全部证据予以公布后,相互交流了控辩意见,最后双方都在证据开示笔录上签了字。
全克平律师说,龙湾区检察院创立证据开示的做法是可取的,“通过与公诉人交流意见,节省了双方的很多时间,为律师制作有效的辩护词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意见。”
龙湾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潘海滨则认为,这种在庭审前交换证据,尤其是在双方相互的询问与答辩中,一些不确定的观点将得到固定,仿如庭审前的预演,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庭审的质量,也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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