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8年10月,桐乡市某医院药剂科原职工王江伟收到了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予9万元罚款。原以为逃过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关就会平安无事的王江伟,怎么也没想到还是难逃被处罚的下场。 王江伟和药商吴某(另案处理)是同学,吴某知道王江伟在医院药剂科工作后,即联系王江伟要求与他合作,要王协助自己推销药品。王当时正愁赚钱无门,一听送上门的赚钱机会,即答应下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并约定由王协助向有关医务人员支付药品回扣,推销吴某经销的药品,销售成功后,王按其推销药品的数量收取一定的提成。2006年至2007年,王江伟“尽心尽职”协助吴某销售了大量的药品,除支付相关医务人员回扣外,王江伟也收取了大量提成。 2007年下半年,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医疗系统职务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王江伟利用工作之便伙同相关药商暗中向有关医务人员销售药品并支付药品回扣,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关注,经调查因王江伟主体身份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研究,检察机关决定将王江伟的有关材料移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桐乡市工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正式对王江伟予以立案,并依法作出没收全部药品回扣,对王江伟作出处予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