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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检察院在民事申诉中引入和解机制
作者:史淑菊 周 沛  时间:2008-11-17  新闻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 11月11日,申诉人叶群芳当面感谢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并表示一定严格履行和解协议。这是他们尝试在民事申诉阶段引入和解机制的第一个案件。检察机关将司法和解与抗诉工作相结合,不仅避免了当事人陷入讼累,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刘海迪因与申诉人叶群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今年5月4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要求叶群芳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叶群芳返还刘海迪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及赔偿利息。
  判决生效后,叶群芳不服该判决,申诉至乐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于今年8月27日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审查,逐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丈夫是同学关系,有通过调解息诉和解的希望。检察官因此多次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努力寻求促成和解的途径。检察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言明法理,案件一旦进入抗诉程序,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阐明和解更有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多次释法明理的调解工作逐渐消除了两人的对立情绪和困惑心理,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
  最终,在乐清市检察院的参与下,两人于今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叶群芳支付刘海迪9.5万元;刘海迪自愿放弃要求叶群芳支付其余款项,并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这起困扰双方的纠纷在检察官的参与下终于尘埃落定,以和解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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