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 宁波市院 温州市院 湖州市院 嘉兴市院 绍兴市院 金华市院 衢州市院 舟山市院 台州市院 丽水市院 外省检察院
上城区院
下城区院
西湖区院
江干区院
拱墅区院
滨江区院
萧山区院
余杭区院
富阳市院
建德市院
桐庐县院
淳安县院
临安市院
海曙区院
江东区院
江北区院
镇海区院
北仑区院
鄞州区院
余姚市院
慈溪市院
奉化市院
象山县院
宁海县院
鹿城区院
瓯海区院
龙湾区院
永嘉县院
乐清市院
洞头县院
瑞安市院
泰顺县院
平阳县院
苍南县院
文成县院
南湖区院
秀洲区院
嘉善县院
平湖市院
海盐县院
海宁市院
桐乡市院
婺城区院
金东区院
义乌市院
永康市院
东阳市院
兰溪市院
浦江县院
武义县院
磐安县院
柯城区院
衢江区院
龙游县院
江山市院
开化县院
常山县院
椒江区院
黄岩区院
路桥区院
临海市院
温岭市院
玉环县院
仙居县院
天台县院
三门县院
莲都区院
龙泉市院
青田县院
云和县院
庆元县院
缙云县院
遂昌县院
松阳县院
景宁县院
检务公开





[举报须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省检察院机构设置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机构设置
作者:省院办公室  时间:2008-12-12 10:45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别设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检察机关的主要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宣传部门、干部教育部门、警务部门(对外称司法警察总、支、大队)、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和行政装备部门等部门。

其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是:

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共12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办理下级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案件的请示,承办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全省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及备案审查。

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承办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政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正义网 浙江在线 上海检察网 江苏检察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2002-2010 网站信箱:zjjcw@zjjcy.gov.cn
浙ICP备05018650号
建议使用IE6.0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网站点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