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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督促起诉五年追回国资15亿
作者:阮家骅  时间:2008-10-08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 10月8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情况。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会上披露,2003年以来,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700余件,及时追回国有资产共计15亿元。
  据张雪樵介绍,2003年开始,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始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尝试: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这一工作创新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张雪樵介绍了浙江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主要做法:积极试点探索,及时总结推广。2003年,浙江省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的支持起诉工作经验的丽水、温州、金华等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试点,边实践边总结,逐步完善;并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召开现场会等途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逐步将这项工作向全省推开。加强横向联系,创新协作机制。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国资监管权的监督,是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而不是代行职责。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为此,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国有公司等沟通联系,深入了解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掌握国有资产流失第一手资料,为民事督促起诉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突出办案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为增强监督效果,扩大社会影响,省检察院强调现阶段要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标的大、影响大的案件,重点是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财政资金借贷和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损害国有资产的案件。尤其是着重办理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拖欠案件。加强个案指导,工作以点带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政策性较强,法律适用也有一定难度。省检察院积极帮助下级检察院筛选案件线索、分析案情,寻求具体对策,并就重点案件进行面对面指导,确保“办一件,成一件”。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牵涉方方面面,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又是一项职能创新,因而必须取得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的理解和支持,与有关部门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完善办案规范,推进制度建设。由于民事督促起诉没有法律具体规定,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地在探索实践中形式、做法多样,有必要加以规范。为此,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后,浙江省检察院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7年8月出台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统一规范了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程序及相关制度,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指南”,增强了该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大大推进了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张雪樵指出,民事督促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深入探索和完善。浙江省检察机关将通过定期检查、听取汇报、专项调研等途径,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确保工作指导的有效性,并在人、财、物上予以充分保障,定期举行有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业务培训,推动该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同时,建立健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与预防、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内部衔接机制,积极配合高检院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调研工作,及时提供实践素材和依据,为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真正纳入立法、确立为制度创造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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