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检察改革必须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贯穿以人为本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推进检察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改革,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效体现科学发展,以此促进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建立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检务督察等一系列制度。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主要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然比较薄弱;检察工作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法律监督制度、队伍管理机制、经费保障体制还不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等。要认真分析查找检察工作中不符合、不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求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事业发展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很多是体制机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推动检察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要加强立法,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途径、手段、程序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深化改革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一)改革和完善对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建立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将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纳入刑事立案监督体系;规定对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将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以全面履行立案监督的法律职责。
(二)规范和完善执法办案监督。完善诉讼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不服人民检察院采取的上述有关措施,可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制度;确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监督机制,通过检察机关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涵盖侦查活动全过程,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建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申辩权和保障其行使申辩权的程序,建立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报批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检察机关审批。
(三)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规范人民检察院调阅审判卷宗、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落实并完善检察长和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检察机关应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并发表意见,对于拟作出不核准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停止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等。
(四)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一是集中成立公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侦破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的所有案件,包括现行的反贪、反渎、民行及监所等部门的侦查业务,同时技术部门也应纳入其中,使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得到明显强化,也能最大限度地精简机构和集中使用有限的力量;二是建立统一的诉讼监督部门,负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检察抗诉权、行政检察抗诉权与刑事检察生效裁判的抗诉权、立案监督权、批准逮捕权,以及不起诉权、刑罚执行监督权。三是独立设置举报控申部门,取消举报控申部门的线索初查权,使其全面承担起受理控告、检举、申诉的重任,从而使侦查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去查处案件,加快办案速度;四是独立设置检察业务考核部门。由内设的专门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复查、质量检查和评定,对各部门办案活动履行一定的监督制约职责,赋予其履行其职责应享有的职权,具体包括调取相关资料的权力、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力、以及一定的监督处置权,如要求纠正权、建议处分权、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权、中止执行权。
(五)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中违法情形的发现和纠正机制。根据重大刑事罪犯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完善对留所执行、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规定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刑罚执行机关拒不履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负的法律责任,发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监督工作中的效能,明确被监督者不采纳正确的纠正意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改革和完善人事、经费制度。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对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人事变动时,应当取得上级检察机关的同意或批准,以消除地方部门出于各种因素对检察人员实行“职务调离”进而对检察工作产生的间接影响。二是建立完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预算经费保障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由国家按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计划,将各级检察机关的保障经费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建立中央财政向地方司法机构全额拨款制度,并实行下级检察机关的经费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一)打击、预防、监督三同时。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三项检察职能的同时,要做到打击与预防并举,打击与服务并重,监督与保护并行,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偏废。要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时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不偏废。要紧紧抓住业务建设这一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人才,大力培养人才,不断充实后备人才,打造过硬的检察官队伍;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有效地运用于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改变传统的办公办案管理模式,推进检察机关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化,提升整个检察工作水平,提高新时期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的能力。
(三)适应形势发展,按规律办事。坚持检察体制改革,必须注意把握普遍性规律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更新执法观念,紧紧抓住时代的脉搏,变革不合时宜和守旧僵化的做法,为改革开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四)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要坚持办案数量、效率与办案质量并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既要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不能影响社会稳定,又要查办职务犯罪不能影响经济建设;不能因为强调热情服务,就放弃监督管理;不能因为强调预防,就忽视打击。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只有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五)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并重。从根本上落实从优待警工作,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干警一定程度的优先或优于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和保障,对于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队伍的活力和潜能,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促办案。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也要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做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才能更有力查办案件、打击犯罪,才能促进检察事业的不断前进。
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创新检察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使检察工作发展始终与时代同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发展。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