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讯 据《钱江晚报》报道 3月18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乐清“12·25”交通肇事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肇事司机费良玉的三年六个月刑期不变。
去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没有驾照的费良玉驾驶一辆超载近三倍的重型自卸货车,从乐清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大约一刻钟后,车祸发生,突然横穿马路的钱云会被费良玉驾驶的自卸货车碰到,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
车祸发生后,费良玉指使当时同在车上的司机黄标帮其顶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今年2月1日,这一交通肇事案件在乐清法院开审,最终一审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不过,费良玉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在3月18日温州中院进行的二审中,最终依然认定费良玉有逃逸行为。
在庭审中,有这样几个细节被一一透露出来:车祸发生后,费良玉虽然在现场就马上打电话报了警,但他又在现场附近打电话给同车的司机黄标,让当时已经离开现场的黄承认他才是肇事司机。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费良玉隐瞒了自己是肇事司机的事实,谎称黄标是肇事司机。
法庭认为,费良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黄标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费良玉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清楚”。
此外,当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费良玉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以肇事车主名义口头传唤他到案时,在第一次询问过程中,费良玉仍然存在着侥幸心理,继续隐瞒事实,拒不供认。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确凿证据,终审法官认定费良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成立,他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的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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