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检察院对一“边缘智力”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作者:朱元元 朱丹丹
发布日期:2011-07-21 09:01
新闻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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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绍兴7月20日讯 昨天,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余丹接到了犯罪嫌疑人邹明峰父亲的电话。对方向余丹介绍了儿子的近况,并向检察官再次表示深深的感谢。
今年3月,越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收到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邹明峰在去年10月至12月间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得3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59元。从案卷材料上看,该案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余丹却意外地收到了邹明峰父亲的来信,来信反映邹明峰从小就智力低下,希望检察机关能调查清楚。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于是余丹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围绕邹明峰智力状况制定了讯问提纲。在提审中,余丹通过从日常行为、意识辨认、家族病史等侧面发问,了解到邹明峰存有异常行为,其家族成员也有多人疑似精神病,并发现他虽能作一般应答,但言辞简单、表达能力较差,反应也稍显迟钝。根据提审中的发现,以及邹父信中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不能完全排除邹明峰存在智障的可能性,所以越城区检察院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邹明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认为,邹明峰系边缘智力,即智力临界正常,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但控制和辨别能力较正常人稍弱。但从法律上讲,邹明峰还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看似明确的一纸司法鉴定,却引发了检察官更加审慎的思考:精神病司法鉴定与其他鉴定相比更具主观性和波动性,在实践中也出现过精神病鉴定失实的案例,且承办人从鉴定机构了解到,因无法查找邹明峰亲属,本应列入鉴定依据的精神病家族史未能采集。那么,在这项依据缺乏的情况下作出的司法鉴定是否完全可靠?于是,检察官积极展开调查,赶赴邹明峰的暂住地、户籍地、曾就读的中小学,走访了邹的亲属、邻里、班主任,终于收集到了反映邹明峰从小学习、交往能力较差,日常行为有所反常,家族中智力异常者较多并有因此自杀等旁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边缘智力”的鉴定结论。
综合前期的调查审查工作,检察机关认为,邹明峰系初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涉案数额少、作案手法简单、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同时,邹能从事简单劳动,也无过激行为,但因被认为智力低下而无法找到工作,加之家庭贫困,生活无着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果仅因其系完全责任能力人就一诉了之,很可能会加剧他与社会的隔阂,不利于他的教育改造,也将影响他今后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越城区检察院决定妥善处理这起“边缘智力”者轻微刑事案件。一方面,积极联系3名被害人,阐明邹明峰的智力状况和家庭现状,转达其诚心悔罪的意愿,3名被害人当即表示愿意从关爱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谅解邹明峰的行为,其中1名被害人还明确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鉴于邹明峰家境贫困无力赔偿的情况,越城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补偿了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越城区检察院于6月17日对邹明峰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当天,邹明峰和父亲都松了口气。但承办检察官余丹的心情却无法平静,回顾整个办案过程,余丹知道邹明峰的犯罪与他的“边缘智力”、父母早年离异、父亲赌博等是休戚相关的。作为弱势群体的邹明峰更加渴望得到社会的关怀,只有引导邹自食其力、融入社会才能从根本上挽救与帮助他,防止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为此,余丹和控申科的检察官与邹明峰父亲作了一次深入交谈,耐心分析邹明峰犯罪的原因,要求邹父在生活上加强对儿子的关心爱护,在处事上注重教育引导,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经过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愿意为邹明峰提供一份简单的工作。越城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还对邹明峰启动了相对不起诉人员考察帮扶机制,通过后续跟踪、定期回访、考察帮教等工作,加强对邹明峰的监督引导。
越城区检察院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性化办案的做法不仅使邹明峰真心悔过,受到邹父的感激和赞扬,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