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艿系单子叶植物,天南星科,多年生草本,富含淀粉,可供食用,江南盛产此物。现在人们一般只知道芋艿可以做成美味菜肴,殊不知在漫漫长夜的饥荒年代,此物在人类历史上拯救过无数饥民的身家性命。数十年前,也曾有人将此物从绍兴贩卖至上海宝山而差点带来牢狱之灾,由于绍兴县(当时称绍兴市)检察院的慎重把关、主动复查而及时纠正。这就是绍兴县检察史上发生过的“案件虽小、影响深远”的“芋艿种”案。
1981年10月至12月,绍兴县一生产大队社员高阿寿、大队会计高建林经商量,由高建林冒用其所在生产大队名义,私盖公章,私用大队和生产队银行帐户,与上海宝山县几个生产大队签订了芋艿种(即芋艿籽)定货合同。后由高阿寿经手,以每市斤0.18至0.19元的价格,从绍兴县农村购进芋艿籽127460市斤;以每市斤0.26元至0.265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至1982年3月获毛利9698.3元。除去收货发货过程中雇工、雇船、仓储等费用570.3元,获利9128元。因对方拖欠货款,案发时实际得款6305元。其中高阿寿已得1195.35元,高建林已得853.9元,余款未分配。当时正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高阿寿感到自己问题严重,于1982年3月28日主动向工商部门投案自首。高建林如实坦白交待。两人均积极退赃。
工商部门认为,高阿寿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空卖空,大量长途贩卖芋艿籽,暴利达9600余元,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高阿寿、高建林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已构成犯罪,于1982年4月9日将此案移送绍兴县检察院办理。
绍兴县检察院于1982年4月10日对高阿寿、高建林以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根据当时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其他”案件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认定:高阿寿、高建林违反了“不允许大量收购农副产品,雇用劳动力,整车整船,长途贩运,转手倒卖”的工商行政法规,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7条,构成投机倒把罪。鉴于高阿寿、高建林有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积极退赃的悔悟表现,决定对高阿寿、高建林宽大处理,于4月17日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即定罪后不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宣布后,高阿寿、高建林表示认罪,没有申诉。这个案件的查处看来是圆满结束了。但是,绍兴县检察院的领导及承办人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对此案进行认真深刻的分析与反思。大家分析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当时的刑法117条规定,投机倒把要“情节严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高阿寿、高建林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工商行政法规,但他们长途贩运的芋艿种,当时是产地滞销、销地急需,对生产和市场不但无危害,反而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形成共识,认为原对高阿寿、高建林一案存在定罪不当、免诉不当的问题,应予纠正。1982年8月12日正式作出决定:撤消原免予起诉决定书,对高阿寿、高建林决定不起诉。
最近,笔者翻阅了此案卷宗,重新审视这一案件,以史为鉴,认为此案至今对检察工作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其一,案件质量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历史证明,此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相当高的执法水平。在当时的环境下,将此案由有罪纠正为无罪,是需要胆略与勇气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范围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而投机倒把是打击的重点之一。当时改革开放不久,许多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市场经济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使得执法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现在看来是很正常的个私经营行为,由于赚取了比较丰厚的利润,有的就作为犯罪来处理了。如一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利用假日到乡镇企业工作得款600元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后纠正)。就在绍兴县检察院正确处理高阿寿、高建林一案以后,各地还陆续发生了一定数量的以投机倒把罪名处理正当经营者的案件。如某地以投机倒把罪处理八位有影响的个体户的案件,有七人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刑(最长的判刑七年),一人被全国通缉。一直到1983年以后才陆续被纠正,作出无罪判决。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终于取消了“投机倒把”这一罪名。
其二,有错必纠,贵在主动,贵在及时。笔者在阅卷中发现,此案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诉、上级指示的情况下,原承办人主动对照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自我反思,认为原处理决定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出原定罪不当,应予纠正。一般人看来,免予起诉已经是宽大处理了,但绍兴县检察院认为在罪与非罪界限面前,必须严格执法,坚持原则。从免诉纠正为不诉,不到4个月时间。这种有错必纠的精神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也许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最主动、最及时纠正的一件错案,由此也防止了其他类似错案的发生。检察工作中发生差错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是在发现差错后一定要果断及时纠正,才能取信于民。这个案件纠正以后,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企业的一致好评,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当然也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绍兴县检察院是检察系统的老先进,正是由于这种勇于反思、实事求是的精神,办案质量一直走在前面。几十年过去了,省市检察院有关领导还不时提到绍兴县检察院处理“芋艿种”案的“先见之明”。
时光流逝,斗转星移。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检察工作基本处于透明状态,这对检察工作既是考验也是机遇。笔者认为,办好一件案件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办好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年轻一代检察官们也许能够从历史老案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作者原系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