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人情、国法
作者:印珊丽 发布日期:2012-07-27 08:55 新闻来源: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讲述人: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印珊丽
  “小印啊,你再把这案子看一下吧,这样的审查处理结果,你觉得合不合适。”
  这是2010年春天的一个平常的下午,师父将我交给他审阅的案子送还给我。我接过案子,很是不解:虽然工作时间不长,但如此简单的一个案件不至于会办错。
  我再次翻开案卷,这是一起不算复杂但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蒋某、舒某是母女俩,蒋某的丈夫在2008年的一次车祸中被撞成植物人,一直靠药物维持生命。肇事者已被法院判刑,并被判决支付蒋某丈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但判决过去了一年多,肇事者却迟迟未支付医药费。蒋某、舒某多次上门催讨医药费,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肇事者不是拒不支付,就是闭门不见,而法院方面也无法查到肇事者的可执行财产。2010年年初,蒋某丈夫病情恶化,医院建议转院治疗,这意味着要花更多的钱来看病。一面是丈夫生命垂危,一面是肇事者的拒不支付,蒋某的心理彻底崩溃。当蒋某、舒某再次向亲戚借钱时,大家的你一言我一语触动了二人冲动的神经。蒋某、舒某随即带领了在场的亲戚朋友一起来到了肇事者家门外,准备再次向肇事者讨要医药费,但发现肇事者家门紧闭,蒋某、舒某等人便认定肇事者是故意“避而不见”,一帮人开始情绪失控。蒋某、舒某带领亲戚开始用木棍撬开肇事者家门,并将肇事者家中的一些生活用品等用砖头、木棍等损毁。经过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肇事者家中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00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蒋某、舒某移送起诉。
  接到这个案件后,我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并讯问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认真分析了本案,从而得出蒋某、舒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审查意见。难道是我定性错了,师父才提出这样的意见?
  “小印啊,我们做检察工作是为了什么?”师父问。
  “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啊。”我不假思索地回答。
  “是呀,身为检察人员的确应该惩罚犯罪,但当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利益有冲突时,你能不能在天理、人情、国法之间很好的抉择和处理呢?”
  “可是我们不是常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吗,蒋某、舒某虽然有可怜的一面,但是她们这样的行为还是触犯了法律呀,既然触犯了法律,那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呀。”我还是不解。
  “她们的行为的确是触犯了法律,可是你有没有考虑过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呢?当然,我不认同她们这样的做法,但我们的法律也是重视天理人情,而不是铁面无情的,当她们面对这样人命关天的情况,面对这样一个天理难容的肇事者,当她们穷尽了一切公权力的救济仍于事无补的时候,情绪冲动是难免的,做出冲动的事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当公权力无法帮助她们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也要宽容她们利用私权利来救济自己的行为呢,毕竟天理、人情之后才是国法呀。法律的对立面并不是天理、人情,相反,要想让人民群众服从法律、敬重法律,只能要让法律符合社会的基本常理、人情,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师父耐心的开导着。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静静地回想师父刚才说的一番话,突然发现自己陷入了僵化办案的泥潭中,死板的按照法条来办案,忽略了执法办案的宗旨。法律的出现实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但法律无法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照顾到,当出现像蒋某、舒某家庭这样的情况,当他们无法从公权力处获得帮助时,人们出于自保而做出的有悖于法律的行为时,我们在给他们定罪量刑时也应该考虑到他们的无奈。虽然私力救济在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但从法律的本质而言,私立救济是人们在穷尽公权力救济之后唯一能采取的保护自己的方法。我们不能违背了天理、人情办案,这决不是国法的初衷。
  案件最后以撤案告终,但我从中获得的启发却是深远的。我很感谢师父在我刚入行时便给我上了一堂执法理念课,让我认清了检察工作的本质,也让我明白“天理、人情、国法”这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