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一变天地宽
作者:陈金满 发布日期:2012-07-30 08:28 新闻来源: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讲述人: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陈金满
  从检之前,检察官在我脑子里的印象,就是在审判庭上,慷慨激昂、咄咄逼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为此,当我真正有机会进入检察队伍后,便极力要求进入公诉科。
  然而,第一次参加科务会议,内容便是传达上级关于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我成了小组成员之一,专门负责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涉及检察工作职能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指示精神是从打击、惩治到保护、维权这样180度的大转变,尽管一时还无法深刻体会这一精神所包涵的意义,思想观念也不能马上适应,但十多年的部队生涯让我知道执行上级指示的重要性。
  随后我即承办了一个青少年犯罪案件。乍看之下这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通过阅卷、提审,我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嫌疑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按照一般办案程序,案件马上就可以审结,并将案子起诉至法院了。但我注意到这是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联想到之前开的那个科务会,我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重新翻阅了全卷,发现该案的侦破过程有些特殊。晚上民警巡逻时发现张某形迹可疑,随即带回派出所询问,张某主动交待了数月前,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犯罪的事实,此案才得以侦破。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而公安机关却没有作出自首认定。
  我再次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告之张某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可以减刑的相关规定,鼓励他争取立功。在我的一番政策宣传下,他又检举了同伙的犯罪事实及个人详细情况。通过这一检举,另一名同伙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我将张某行为认定为抢劫犯罪的同时,增加了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情节。法院对张某的自首和立功情节都作了认定,并根据张某的良好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当时,犯抢劫罪判缓刑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张某得知自己被判缓刑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一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五年后,我到张某所在的村回访,发现张某已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致富能手,他遵纪守法,勤劳刻苦,正经营着一个规模不小的生态养鳖场。
  青少年维权及审查起诉等工作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打击和惩治犯罪,只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工作方面,它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教育、感化、挽救罪犯,使其真正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才是我们工作的价值体现,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正和谐,应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