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庆元讯 7月19日下午,由庆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庆元县原副县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委员会社会服务处处长吴传根受贿一案,经庆元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传根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传根于2004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庆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为感谢其在争取相关项目补助等方面的帮助所送的现金、手表、相机以及高额利息,共计人民币28.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