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向嘉兴检察官送上致谢匾额
作者:戴雯婷 发布日期:2017-05-10 08:43 新闻来源: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嘉兴讯 5月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颂年冒着大雨来到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亲手把一副写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难能可贵”的匾额交到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两位检察官于涛、史非凡手中,并向他们连声致谢。

原来陈颂年的母亲潘励英在海宁市拥有一套房产,后来陈颂年随母亲到香港定居,将该房产委托给蒋海迅、姜咏雪二人保管。1998年,陈颂年母亲过世。1999年,蒋海迅以卖方为潘励英(载明委托代理人陈颂年)、买方为蒋海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作为本案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向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海宁市房管处收取资料后,经审核注销了潘励英的房屋产权证明,并向蒋海迅、姜咏雪(共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陈颂年从居住在海宁的亲戚那里听说他的房子被改造成为古镇步行街,照理说会有补偿款,而他却一分都没有拿到,这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别人占为己有。同年3月12日,陈颂年以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海宁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蒋海迅、姜咏雪的房屋所有权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不对材料的真实性,材料所反映的有关权属变更的基础性事实负责,因此房屋登记机关已尽到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因此该院驳回了陈颂年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以及再审,均维持了海宁市人民法院这一判决。

于是陈颂年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细致审查。办案检察官于涛敏锐地意识到了案件判决可能有误,应该通过抗诉予以纠正。于涛发现,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曾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全国的房地产管理机关遇到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证明。本案涉案房屋转移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契约等证据均载明了潘励英、陈颂年等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址,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没有看到公证文书的情况下径直作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颁发产权凭证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已尽到法定注意义务。另外,于涛还发现了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尽管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法律、法规规定,房屋转让时,买卖双方均应亲自到场,房屋登记机关方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原产权人潘励英于1998年去世,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不随房屋登记机关是否应当知晓而改变,因此在1999年涉案房屋交易时潘励英不可能在场,仅仅以“形式审查”这个理由无法掩盖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涉案房屋颁证行为时的失职。

以上述两个理由为抗点,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2015年7月30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及1999年的颁证行为,判令涉案房屋属陈颂年所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得到支持,陈颂年拿回了属于他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