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3日)
一、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三、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四、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六、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