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严禁说情、干扰办案的规定(试行)

——浙检纪(2004)174号( 2004年10月21日)

发布日期:2017-06-16 14:07 新闻来源:检务督察处 浏览次数:

一、为严肃办案纪律、确保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院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办案纪律,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说情,擅自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将本人办理的案件情况予以泄露。

2、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请托,私自向省院和下级院的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他人办案。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说情,帮助打探案情、泄露办案秘密、或出谋划策,影响干扰办案。

4、擅自处理举报控告申诉材料。

三、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说情、打探案情等,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说情或打探案情的要予以拒绝,并进行说服教育。

2、遇有说情确难回绝的,要向本部门领导、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提出的合理意见、要求和递交的书面材料,要按规定及时转请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处理。

四、对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请托,帮助说情、打探案情、泄露案情、影响干扰办案,擅自违法违规办案和处理举报控告申诉材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扣发奖金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