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检察官法等规定和高检院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集中精力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坚持以“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化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各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每月应确定重点题目,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研讨。每年一月底前,下级检察院应向上级检察院政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
2、加大干部协管工作力度。加强与党委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增强干部协管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加强干部调整配备意见建议工作,对党委提出的调整、配备、交流干部的意见,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及时予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要严把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选质量关,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拟任人选,上级检察院应当积极派员考察;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情况,各市检察院应及时报告省检察院备案。进一步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考核工作,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加大对各级检察院业务、队伍和班子自身建设的调查广度与深度,力求做到对干部的评价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结果要归入领导干部档案管理,与干部选拔任用、晋升晋级和调整交流等工作挂起钩来,切实发挥好作用。
3、加强领导干部职业素质和能力建设。坚持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岗位具体要求,科学规划、创新方法,多层次、多渠道、高质量地开展领导干部职业素能培训,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提升把握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能力,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成为促进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领头雁和生力军。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结合检察机关实际,逐步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形成能够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思路、举措、作风和成效等情况的评价意见,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规范干部提拔使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工作。各级检察院拟调整、交流、提拔使用领导干部,提交党组讨论之前,应当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拟任人选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特殊岗位干部配备的审查把关。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反贪局长、反渎局长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岗位拟任人选,任命前一律先报上级检察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意见。
6、加大巡视巡查工作力度。加强巡视巡查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方法和措施,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高检院决议决定、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引导和帮助被巡视巡查单位切实解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巡视巡查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督办,重视和扩大监督成果的运用,把巡视巡查与干部选拔任用、奖惩激励等工作有效衔接起来,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性、权威性。
7、认真落实上级检察院派员参加下级检察院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检察院应当依照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及时派出党组成员参加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配合党委,切实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找准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对下级检察院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情况汇总和通报。
8、认真落实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制度。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谈话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本人在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和抓班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有高检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谈话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限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可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各级检察长应当参照上述要求,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班子其他成员间也要相互谈心。对谈话工作情况,上级检察院应当建立备案登记,加强情况汇总与通报。
9、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各级检察院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并在事前分别向上级检察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检察院可视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各级检察院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情况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上级检察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民主测评情况的审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
10、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政工部门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上级检察院要及时认真审查。当前,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的管理和审查,对延期报告或报告不实等违规情形,要及时进行查核,并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1、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各级检察院应当每年认真开展自查,上级检察院要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和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发(2006)11号文件等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核查纠正,并采取适当措施,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或提出纠正的意见。对违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检察院要逐步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等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依法、民主、公开、公正。
12、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认真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违规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等纪律要求,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抓好对本院领导干部届中、届末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的监督。同时,要以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为重点,对负有分管和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适时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其协助党组依法把好资财收支、使用和管理关。
13、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表现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报告制度。各级检察长因公因私需离开本省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报告,班子其他成员因公因私需离开本省的,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各级检察院同时应当以合理、合法、合情、有效为原则,采取加强与社区联系、延伸考察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中表现情况的监督。
14、实行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年度工作制度。为督促各级检察长模范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带头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参照省委和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决定实行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年度工作制度。每年12月底前,检察长应向上级检察院书面报告个人年度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本人思想、工作、落实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年度工作报告,上级检察院党组要集体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适时予以反馈。
15、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核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高检院“十个严禁”和违规驾驶公车等问题,坚决杜绝和减少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健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分级调查和督办制度,对需给予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实施,一般线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处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由政工部门提请上级有关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