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建德讯 “这房子是我们家的祖产,每个后代都应有份,不能老二独有。这是房子的土地证……”
说话的是在梅城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到一起拆迁调解纠纷中的当事人梅老三(化名),而他所提供的,则是一张民国三十四年(即1946年)的土地所有权证。
今年5月,梅城镇棚户区改造正式启动,并成立梅城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权属纠纷化解工作小组,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梅城检察室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调处化解改造过程中出现产权矛盾纠纷。文章开头提到的梅氏房屋产权纠纷,就是梅检室在工作组进行调解工作时遇到的一起纠纷。
纠纷房产位于梅城镇一处老街上,现在由梅老二(化名)居住。在这次古城保护开发建设中,该住宅被列为拆迁对象。梅家另外几个兄弟以及他们的后代认为,该房产是祖产,梅家的子女人人有份。
梅家老三还提供了一份民国三十四年(即1946年)的土地所有权证。与此同时梅老二的后代也提供了一份1951年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认为该房产应由梅老二一方单独所有。面对这两份权属不一的土地证,梅城检察室工作人员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后双方认可了梅老二提供的1951年的土地证。
而梅老三提供的土地证因新中国成立,政权发生变化,民国时期的权证不予认定,至于该房屋是否系祖产根据目前现有的证据无法予以认定。同时在梅老二提供的1951年土改证上,梅氏兄弟的母亲系共有人,其所占房产比例系其子孙均有继承权,因此梅家其他兄弟姐妹的后代可以代位继承其份额。最终,梅氏家族成员对该处房产的权属认定达成一致认识。
类似的调解,最近在梅城检察室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正值一年当中最热的7、8月份,为了搞清楚每一起纠纷的来龙去脉,梅城检察室工作人员不畏暑热深入到居民家中实地查看,走访周围邻居,查阅史料证据,向当地政府了解情况,深入浅出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推进项目建设,在调解矛盾的同时也弥合了因矛盾纠纷而出现裂痕的亲情。此时的检察人员,成了亲切温暖的“老娘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