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青田讯 2019年11月26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原党委委员、副政委宋某某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开庭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季冠道等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所长、党委委员、副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涉案当事人、辖区老板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以月息5分计息的方式给予好处等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
2015年以来,罪犯朱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在莲都区某区域先后开设了多家专门从事卖淫服务的美容店,并召集人员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宋某某身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领导干部,负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职责,明知朱某某等人在丽水市区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朱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充当“保护伞”。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第一起指控为涉黑“保护伞”的案件。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