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温岭讯 “经检察机关告知,你之前提出了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申请,现在你是否愿意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我愿意赔偿,修复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
11月7日上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会议室内,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就8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前和解进行了公开审查,并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方对案件拟作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取各方意见。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本次公开审查的8起案件均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台州市、温岭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这次集中公开审查。为保证审查过程的公开公正,检察机关专门邀请了温岭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代表以及2名人民监督员代表参加。
上午9点,相关参与人均已到场,记录员宣读了公开审查会场纪律,公开审查正式开始。在核实公益损害赔偿人身份,宣读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检察官讲述案情,阐述定性,就公益损害赔偿人之前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申请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就公益损害赔偿金额分别与公益损害赔偿人进行了协商。最后,会议进行了评议,就是否符合诉前和解条件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代表以及温岭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代表的意见。
今年1月,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制的河道、湖泊淡水水域(已发放养殖证的水域除外)均为禁渔区,禁渔期为全年。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金某等4人非法捕捞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某等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公告程序后,可以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期间,接到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告知书的金某等4人表示愿意民事和解,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公开审查中,金某等4名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于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代表方与金某等4名公益损害赔偿人就公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根据《关于办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不合规格网具、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或采用电鱼、拦河设栅捕鱼等禁用方法捕捞的,一般按照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的10至30倍予以赔偿,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经协商,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当天,包括金某等人在内,公开审查的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的14名公益损害赔偿人均与检察机关达成民事诉前和解,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目前,8起案件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均已缴至国库。
“公开审查处理案件,既让涉案当事人在公开审查程序中充分表达意见和看法,又让其深受教育,效果很好。”受邀参加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员李祖国、周军夫对此次民事公益诉讼公开诉前和解的开展表示充分肯定,并希望检察机关作进一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对赔偿金额较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诉前和解,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检察机关更加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浙江省诉源治理工作具有探索意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阮晓霞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