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玉环讯 “感谢检察官依法办案,让我重获清白,谢谢,谢谢!”近日,当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蔡某宣布绝对不诉的时候,从有罪到无罪的蔡某连连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却有重重疑点
案件发生在今年4月8日,当日,玉环公安机关接到一名女子报案,称其男友私自偷走她的银行卡,并取走卡内一万元金额。次日,该女子男友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其自行取走女朋友放在家中的银行卡,并分五次取走一万元。4月19日,玉环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蔡某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经查,蔡某来自安徽,今年34岁,和女朋友共处已有五六年,双方经济独立。蔡某所有的积蓄都拿来承包工地了,现在工地里需要买搅拌机等工具用来开工,急需用钱的他在手机上看到可以办理贷款的微信号,就申请了一万元贷款。前面都很顺利,但到输入银行卡号的时候,客服截图告知他是否输错了卡号,蔡某一核对,还真发现截图里有个卡号输错了,客服告知他,这样的话贷款的金额就没法打到你的银行卡上了,需要缴纳4000元的保证金才能把贷款批下来,已经没有钱的蔡某就拿了女朋友的银行卡缴纳了那4000元保证金,然而,客服告诉他要先支付前四个月的本息共3605元,蔡某又如数交了。之后,客服让他再转2000元的解冻费,就这样,蔡某还没有看到他的1万元贷款,却已经差不多花光了女朋友卡里的1万元。见贷款迟迟下不来,蔡某感觉自己被骗了,当即发微信告知女朋友,取了她卡里钱被别人骗走了。于是就有了女朋友的报警。得知女友报警,蔡某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起看似事实清楚的普通盗窃案子,却让经办检察官出现了疑问:因为根据笔录,蔡某交代“我当时在办一万元的贷款要交钱,就想先把女朋友卡里的钱取出来交了先,到时贷款下来了就再还她。”如果蔡某是想贷款下来就还钱的,那他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的主观故意?如果蔡某真贷一万元款,又用女朋友一万元钱去办这贷款,那他不是在白忙活?蔡某所说的都是属实的话,那他是否属于被诈骗?那么诈骗嫌疑人是否该追诉?
自行补充侦查破重重疑问
面对重重疑问,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审讯问蔡某,抛出第一个疑问,用1万元办1万元贷款,这怎么解释?蔡某交代,他办理贷款缴纳保证金的时候,对方告知保证金和解冻费会在他缴纳之后5分钟内和贷款金额一并打到他银行卡上的,那样他就有16000元,即可以还女朋友1万元,又有结余的钱解燃眉之急。但最终蔡某交完钱后对方就联系不上了,贷款也没有下来。
面对蔡某的答复,经办检察官顿时明白,蔡某遇到了诈骗分子,那个客服明显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追诉!不仅如此,如果蔡某所说的属实,那么他是打算临时借用,当天就归还的,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构成盗窃罪!经办检察官当即讯问蔡某所说的是否有事实依据。蔡某告知,自己手机上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有罪还是无罪?经办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对蔡某的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找到了蔡某和一个叫“A招联金融——张经理”的聊天记录。对每一条聊天记录都仔细核对比对,发现蔡某也在聊天记录明确告知“我钱全部是问别人借来的,我晚上就要还给别人的”,对方回复“现在只需你交纳2000元钱解冻费这16000钱就会在五分钟之内打到你的银行卡上。”蔡某所说全部属实!
绝对不诉还嫌疑人清白
检察官认为,从资金去向看,蔡某所取1万元,其中9605元转账给他人支付网贷的保证金、部分本息、解冻费,且系分次取出,每次取款数额与对方要求汇入的金额相当。同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承诺会在5分钟之内将保证金和解冻费随贷款一起退还蔡某,因此,从蔡某的认知出发,他认为自己归还女朋友这笔钱无论是金额还是时间上都有保证。犯罪嫌疑人蔡某虽未经被害人同意而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财物,但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
5月27日,玉环市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蔡某作出绝对不诉。同时,认为“放贷人”构成犯罪,作出追诉决定。玉环公安提出复议复核,7月1日,台州市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原不起诉决定正确,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7月8日,经办检察官接到蔡某电话,说女朋友选择原谅了他,并将其父亲赔偿给她的一万元钱拿出来给他买工具,现在他承包的工地已经热火朝天的开工了,今年大概能赚十几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