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房、乘高铁、贷款……检察官说这些都不行!
作者:邱哲 林晶 发布日期:2020-05-13 09:06 新闻来源: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龙泉讯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这句话用在张微(化名)身上再合适不过。2019年3月的一天,租住在龙泉的张微接到上海某网贷公司的电话,称其2016年在该公司APP上借过一笔贷款尚未还清。此时的张微是一脸茫然,想了好久才想起可能是自己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了……

原来2013年的时候,张微还在浙江金华上学,一天在学校附近把身份证弄丢了。当时年少的她也没当回事,后来又重新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殊不知,遗失的这张身份证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上了。

几经辗转,张微的身份证落入了符某某手中。符某某并未想把身份证物归原主,而是另有他用。2016年5月的一天,符某某来到金华市某整形医院,冒用张微的身份与医院签订了整容协议,准备实施整容手术。手中无钱的她,还冒用张微的身份在某网贷APP上贷款40000元用于整容,后将该笔贷款还清。当年11月,符某某又故技重施,再次冒用张微身份网贷用于整容。这回她并未将贷款还清,而是欠了7000余元未归还。

在持有张微身份证期间,符某某还多次利用张微身份证进行流动人员登记,并在民警上门核验时仍出示张微身份证应对检查,还曾利用张微身份证乘坐飞机飞往重庆游玩。2016年前后,符某某还将该身份证借给当时未成年的好友李某某使用,被李某某用于乘坐高铁、汽车以及登记入住宾馆房间。

2019年7月,符某某被抓获归案。李某某得知后,于2019年8月主动投案自首。后该案移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9日,符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庭经过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