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案例入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12 16:31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五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等六人盗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入选其中。


【案情回顾】

2020年上半年,徐某某在宁波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发现公司放置在海曙区多处居民小区附近的“智能回收柜”有系统漏洞。徐某某与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任某某共谋,利用系统漏洞实施盗窃。2020年4月至8月,徐某某纠集公司内人员毛某某、赵某某、方某某,任某某纠集公司外人员林某某、蒋某某、郑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分组多次在“智能回收柜”采用投放无价值、低价值重物或以脚踩、手压称重柜等方式,获取被害公司资源币并提现,共计窃得被害公司人民币56630.27元。


【履职情况】

1.捕后继续跟踪,摒弃一捕了之做法。案件审查逮捕期间,因徐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避重就轻、没有讲清涉案金额、个别拒不认罪、部分人员未到案等原因,均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海曙区院依法予以逮捕。同时,给公安机关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包括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收取钱款的微信小号,结合被害人提供的损失清单以核实涉案金额;要求提取微信群全部聊天记录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理清分工、分赃情况,明确各人的地位、作用;要求详细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关于各自使用过的手机号(账号)操作的具体情况并指认提现情况等。而后继续与公安机关就固定证据、查清事实保持沟通,为下一步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提供条件。

2.积极追赃挽损,适时审查羁押必要。案件批准逮捕后,海曙区院一边与公安机关沟通证据固定的进度,一边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因审查逮捕时,各犯罪嫌疑人均表达了愿意向被害公司退赔损失,但需要家属配合。为此,该院积极通过律师联系家属或直接联系家属,向其说明犯罪嫌疑人的退赔意愿,释明退赔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理的规定。经过不断努力,各犯罪嫌疑人家属陆续退缴赔偿款。在案件证据固定、被害单位损失挽回后,海曙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徐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建议对6人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6名犯罪嫌疑人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海曙区院依法对徐某某6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适用缓刑,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3.走访被害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为准确处理案件和预防犯罪,检察官走访了本案被害再生资源公司,听取其意见。被害公司对员工实施盗窃表示痛心,其中一名员工还是公司中层骨干。在退赔损失后,被害公司也愿意给这些年轻人一次机会,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海曙区院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害公司就智能柜改进、公司管理、员工预防犯罪等方面提出建议,均被采纳,为公司完善管理、致力垃圾分类创新提供法治助力。


【典型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在垃圾分类创新过程中,既有技术缺陷,也有管理漏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准确对案件进行定性,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后,继续跟踪案件,打击犯罪和积极追赃挽损并行。在证据固定、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适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并在企业管理漏洞、员工预防犯罪等方面提出建议,保护企业财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