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海宁讯 “本次听证中,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异议人、被执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请法庭查明涉案房产是否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月3日,在海宁市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听证会上,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吴婷婷作为监督机关代表向审判长提出听证建议。
张某杰与徐某系夫妻,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其房产拍卖后所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在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退赔给被害人时,徐某的父母徐某康、张某芬却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他们提出,所执行房产每月贷款均由他们提供,且房产也登记在他们名下,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应当发还给他们而不应作为执行款退赔给被害人。法院受理后依托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异议审查机制,向海宁市检察院发来《参与听证通知书》并同步抄送执行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材料,邀请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与听证。
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检察官发现,虽然房产的确登记在老夫妻的名下,但是在2019年异议人签署的笔录中,两人均表示房子的首付、贷款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也向法院承诺愿意以该房产帮助被执行人退赃,这与异议人提出的房产贷款由他们承担相悖。“异议人,既然你们提出房贷均由你们提供,那贷款总额多少?每个月还款额是多少?”“你们是否有能力偿还如此高额的贷款?”听证过程中,检察官就案件争议焦点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提问,对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当庭发表了法律监督意见。2月5日,海宁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由刑庭移送执行,没有申请执行人,听证中没有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对抗,异议审查中如果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害人利益时,无人进行抗辩,会使法院在听证及裁决中面临困境,最终可能导致听证流于形式,异议裁定缺少监督等局面,检察机关的介入则直接“破”题,让公平正义看的见!”海宁市法院执行法官程建国表示。
据海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章小平介绍,2020年8月,该院在浙江省内率先联合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参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审查实施办法》,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异议审查机制。该机制明确,法院在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公开听证时,应当通知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与。参与听证过程中,检察院可依法收集、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中进行质证,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的处理和裁决发表意见。检察院在办理有涉案财物刑事案件时,应对涉案财物进行重点审查,并在公诉时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该机制进一步深化了法律监督,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公平正义,有效保障国家、集体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