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衢州讯 2021年5月27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金祖耀受贿一案在衢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祖耀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金祖耀利用担任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水利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4.29848万元、美金6万元,合计人民币234.19218万元。
被告人金祖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金祖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