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例!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8 13:19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其中,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成功入选本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3.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假中药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4.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美行业非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假中药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假药 虚假宣传 老年人权益


【要旨】


针对养生机构打着“中医药”旗号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假中药,侵犯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异地协作等方式调查取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并移送犯罪线索,推动养生行业乱象专项整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钱某某注册成立“钱氏养生馆”,通过悬挂锦旗、散发名片等方式,宣称自己是北京某医学院副院长、中医康复理疗师、气功师,能够治疗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等老年疾病,招揽老年人进店调理,并使用“激活干细胞”“再生组织细胞”等用语虚构产品功能,诱骗老年人购买“关节再生胶囊”(经鉴定,该药品为假药)治疗,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盐县院)接到群众对钱某某假冒中医销售假中药的举报线索。海盐县院迅速成立办案组,从医生资质、药品质量、公益受损现状等方面开展立案调查取证:一是综合运用国家医生执业注册信息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检索、关键词比对,确定钱某某无医生执业资质,“关节再生胶囊”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且被多地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假药;二是与上述案件判决地的鉴定机构开展异地协作,跨区域调取药品鉴定报告,核查比对后确认两者为同一产品;三是派员赴钱氏养生馆实地勘查,走访调查药品消费者,确定钱氏养生馆正在利用“中医药”名号向老年人销售假中药,且消费者反映用后无疗效。


海盐县院审查认为,钱某某利用养生馆打着“中医药”旗号,向老年人群体销售假中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2月27日,海盐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钱某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辖区内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对钱氏养生馆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关节再生胶囊”3000余粒,并于当日将钱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钱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消除养生保健领域药品安全隐患,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先后对全县9个乡镇40余家养生馆、美容院进行全面检查,查处违规发布中药疗效广告门店、场所3家,完善进销台账登记12家,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1人并移送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有效规范了县域内养生保健药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中医热”的催生下,不少机构或个人开设养生馆,打着中医保健名义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并销售假劣中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检察机关聚焦中医养生领域乱象,坚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丰富公益诉讼调查手段,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县范围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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