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发布日期:2023-01-28 08:16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

“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报告强调

“加快打造数字变革高地”

数据正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

如何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本期嘉宾 陆海


陆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数字检察指挥中心负责人。曾获绍兴市直机关改革先锋、绍兴市社区矫正先进个人、绍兴“政法百佳”模范政法干警,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业人才库。作为主创人员创新研发的数字检察项目获评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比赛二等奖,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评浙江省检察机关创新成果,撰写的论文连续两届获评全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征文一等奖,所办案件获评浙江省检察院精品案例。


浙检十三邀 :去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绍兴检察机关获得两个一等奖,作为亲历了这项改革探索的检察官, 想请您谈一谈,数字检察为什么先发在浙江,在绍兴呢?


陆  海 :浙江是数字化建设和改革的先行地,早在200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高瞻远瞩作出了建设“数字浙江”的战略部署。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数字浙江”战略部署,牢牢把握浙江省委2021年率先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的重大机遇,全面融入改革浪潮,深入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在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方面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

绍兴探索数字检察最初起源于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2018年,绍兴市检察院的干警运用这个系统对全市大量民事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多维度统计分析,发现一个叫彭某某的名字多次出现在页面上,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同一法院以彭某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72件。通过系统的进一步比对分析,这批借贷案件中,借条中的出借人借贷金额小,没有约定利息、没有支付凭证、没有诉讼代理人、被告又缺席审判,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最终,借助这一智慧系统,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彭某某虚假诉讼案,并追出背后的涉黑犯罪。

此后,绍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五步法”虚假诉讼监督模式,各基层院深受启发,相继办理了公租房违规使用、亡者续领养老金、幼师制作假证骗取补贴等一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监督线索的案例。之后,在浙江省院的指导支持下,我们总结归纳了研判规则,将系统进一步完善升级为“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在全省推广运用,全省检察机关相继监督办理了大量“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同时我们将全国的民事裁判文书导入系统后,在全国范围也发现大量类似线索,我们先后经省院向全国移送相关线索4万余条,2020年4月,最高检将该系统在全国部署推广。


 浙检十三邀 :数字检察对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陆  海 :数字检察就是要增强数据对法律监督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最大限度发挥各类监督模型的作用,实现“办理一案、牵出一串、治理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积极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去,检察机关通过延伸办案触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治理的效果。但由于限于个案,检察建议的深度、精准性和影响力不够,更多仍停留于办案本身。在数字检察模式下,通过监督模型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更容易发现类案背后的一些机制性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就更好。


浙检十三邀 :要做好数字检察工作,数字的采集和应用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如何让数字更加充分、深度地运用于检察办案?


陆  海 :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先后对“套路贷”虚假诉讼、保险理赔诈骗、燃气危化品安全、医保基金诈骗、“逃废债”虚假诉讼等系统性、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开展数字专项监督。在专项监督过程中,我们体会到要做好“数字检察”必须“抓好数据”,也逐步树立起“数据共享”意识。接下来,我以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危化品安全数字专项监督为例,谈谈我们是如何通过运用数据来服务检察办案的。

最初,嵊州市检察院是在履职中发现,当地一家公司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中许可范围明确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但该公司却将购买的大量甲醇储存在厂区,分装后销售到周边作为燃料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类违规存储危化品的情况并非个案,但苦于没有抓手,无法对全市情况开展大范围排查,于是向绍兴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汇报情况。

刑事检察部门总结梳理了此类刑事案件特点,又通过研判该案证据后发现,提炼出两个重要数据点:一个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数据,一个是企业税务进销项发票数据。通过两组数据对比、碰撞,可以排查出不带储存经营危化品企业的发票数据,从而锁定疑似非法从事储存、分装危化品企业。基于此,我们建立起了危化品非法储存的数字监督模型。

在统一部署下,我们积极和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沟通,调取了全市230余家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发票数据,将数据清洗后导入到监督模型后,摸排出全市范围内有57家危化品经营企业可能存在非法存储、分装危化品的违法犯罪线索,涉及绍兴多地。最终,我们坚持充分发挥上下一体的检察制度优势,强化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展开深入调查、侦查,已查明涉嫌危险作业、非法经营等单位和人员16个,责令限期整改55家,立案处罚14家。


 浙检十三邀 :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依托海量数据构建数据池是基础,绍兴检察机关在构建数据池方面有哪些思路和做法?


陆  海 :数据是线索的基础,围绕“四大检察”相关领域,我们千方百计收集和贯通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相关数据,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的必要条件,收集数据就是履职。

近年来,中央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省检察院积极推动省级层面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绍兴检察机关也一直积极地向有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数据要求,畅通数据来源渠道。

在实践中,我们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一是挖深用尽司法数据。充分运用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件数据,将原有碎片化、模糊性信息重构为系统化、精准性数据,充分释放司法大数据的巨大价值。去年年初,在省级层面出台《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后,由市检察院起草初稿,市委政法委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举措、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绍兴地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政法各单位批量共享全省政法一体化协同数据以外的执法司法信息数据。二是贯通集成公共数据。围绕监督需求,通过大数据局有针对性的收集全市20余个政府部门、金融保险机构的相关数据,利用监督平台进行治理清洗,实现表库式储存管理。通过创新监督模型,进行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大数据碰撞筛查,办案人员跨单一需求在更大的场景中去分析判断,为发现有效监督线索、开展精准监督奠定扎实的基础。

去年以来,绍兴市针对民事执行领域车辆“纸面查封”的现象,将法院的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查封信息等进行比对碰撞,核查相关车辆活动轨迹、频次以及品牌、购买年限等信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锁定查封未拍卖车辆记录6000余条,涉及车辆104辆,目前法院已实际依法处置88辆,我们还推动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不动产、车辆执行工作中全面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浙检十三邀 :海量的数据原料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处理数据的人,检察机关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官的作用?


陆  海 :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过程中,我们要理性看待数字的工具作用,不能完全依靠系统,更加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办案模式下,在建立数字监督模型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官“三查融合”办案能力和数字检察实战能力,为一批批的异常案件线索最终成为一件件可监督的案件提供条件。

发挥检察官的作用,还在于着力培育数字检察人才队伍,强化检察干警在思维、认知、技术层面上的数字能力建设。2019年,绍兴市检察院就探索成立智慧检察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挑选有跨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21人,分设4个攻关小组,这为之后我们探索数字检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2021年,我们进一步发挥绍兴数字检察主导战略优势,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绍兴市检察院成立数字检察领导小组,单设执行组长负责统筹全市数字检察工作,下设指挥中心、开发小组、理论研究基地,还建立了基层院业务部门骨干到指挥中心跟班锻炼机制,引导一线办案人员增强侦查意识、数据运用意识和类案监督意识。通过以上举措,绍兴加快发现、培养一批具有数字专业能力的检察人才,激发、提升整体实战效能,为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比如,去年绍兴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医保诈骗、燃气安全、虚假诉讼“逃废债”等数字专项监督,均是通过这种机制,充分发挥了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成效。


浙检十三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报告强调“加快打造数字变革高地”,“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大数据赋能是弥补法律监督短板、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展望未来,数字检察工作还将重点关注、解决哪些问题?


陆  海 :数字时代,未来已来。数字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是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契机,也是一个长期过程。虽然绍兴在大数据检察监督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检察机关具备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和“三查融合”能力的人才还相对较少,高层次的大数据技术还未在检察大数据监督模型中发挥更大作用。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并探索尝试在一些数字办案和应用场景中使用更高水平的大数据算法,逐步找准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切入点,再以点带面对某一相关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为下一阶段的数字检察做好积累准备。